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利用推广。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统筹规划、全程监管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中转调配、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中转调配、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等设施。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建设,实行建筑垃圾有偿处置、调配制度,收益用于建筑垃圾处置。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工程渣土调配场所建设,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专项处置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工程施工前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标准。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第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建筑垃圾。
第九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并完备相关手续后,可以作为临时消纳场所。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所需工程渣土原则上在同一区域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安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依法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新核准成立的运输企业必须到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手续,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停放场地相关材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质证等相关内容。运输企业相关信息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本市车辆号牌,且前后车牌整洁清晰并使用固封装置;
(三)整车车容整洁;
(四)车厢两侧及后侧应喷涂放大车牌号、粘贴反光贴,并具有安全防护装置;
(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限速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新(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并督促具体落实。
拆迁、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纳入整体工程方案,具体做好落实。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称,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量、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以及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投诉电话。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建筑垃圾不能在24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实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生态等部门共享,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准出土。
第十六条 凡是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经招投标中标后,需携带企业有效证件、中标文件、运输合同(协议)、堆放地点合法用地证明、建筑垃圾处理费非税缴款书收据、施工现场图片等相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核准运输车辆、运输线路及运输期限。
第十七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原则上每日20:00至次日8:00城区范围内不得运输建筑垃圾。属于重点工程急需建筑垃圾外运的,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划通行路线及时间。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按照承载限额装载、运输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制定出车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制动、轮胎、灯光 等性能合格,反光标识、覆盖措施齐全有效,建立检查记录台账,保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运输核准文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予以核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准予运输核准文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核准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及时向社会公布。
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出场车辆,在出入口内进行清洁冲洗,禁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运输车辆离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前,要对车辆进行清洁冲洗,确保干净后方可驶离处置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目的地清运;
(二)保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三)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四)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
(五)清运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噪声、扬尘,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
新建居住小区,应在规划建设时同步配套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收集点,并与小区一并投入使用。
老旧小区、沿街商铺、公共建筑等应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划定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并做好及时清运。
装饰装修垃圾收集点用地面积需符合相关规定,场地平整并硬质化,配备上下水设施,装卸垃圾时应洒水降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及下列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采取工程回填、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方式处理;
(二)工程泥浆,经沉淀、晾晒、脱水干化或者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利用。
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施工单位、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工程渣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少、道路宽阔的地方建造工程渣土中转调配场所,用于贮存工程渣土;
(二)采取防尘降尘、降噪、防渗等措施填埋工程渣土;
(三)制定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作业分区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四)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制度,保证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拆除垃圾处置应按照以下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按照分类要求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三)对可以回收利用的拆除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四)及时清运拆除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未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抛撒滴漏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对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水利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弃和剩余泥浆。
(三)工程弃料: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水利设施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弃料: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包装纸等废弃物。
(五)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经统一规划,用于堆放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运输距离远、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堆放场所。
(六)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化场所:经政府批准,受纳建筑垃圾,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再利用的场所。
第三十条 县城规划区以外,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以外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当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
政策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news/show-38244.html